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釋依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公告事項第3項第3款第2目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
要旨
核釋依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以下簡稱減量指定目標)公 告事項第 3 項第 3 款第 2 目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核釋依碳費徵收對象溫室氣體減量指定目標(以下簡稱減量指定目標)公告事項第 3 項第 3 款第 2 目所定應檢附之相關證明文件,請查照。
說 明:一、依減量指定目標公告事項第 3 項第 3 款第 2 目規定:「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三)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
……2.因產能過低,致依前二款所定之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不具代表性。」
二、事業使用減量指定目標附表二之指定削減率者,有停工、新設或擴增產線之情形,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佐證其符合減量指定目標公告事項第 3 項第 3 款第 2 目所定「產能過低,致其依減量指定目標第 3 項第 2 款計算之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不具代表性」之規定;於新設或擴增產線之情形,其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並應檢具下列相關證明文件,送本部據以認定:
(一)事業於基準年期間有新設或擴增產線者:自新設或擴增產線之次年起至 113 年期間已完成盤查、登錄及查驗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資料。
(二)事業自基準年後有新設或擴增產線者:
1.自新設或擴增產線之次年起連續 2 年經盤查、登錄及查驗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資料。
2.屬前目無資料可提供且非共同申請自主減量計畫者,應檢具環評書件、固定污染源許可或主要排放源之設備設計值等相關證明文件,並提供基準年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推估說明(含:固定燃燒排放源、製程排放源及外購電力之能源間接排放等),並應於完成連續二年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查驗後 60 日內,檢具經盤查、登錄及查驗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資料及申請變更自主減量計畫之證明文件。
3.前目之事業為 115 年新設或擴增產線者,應於 117 年底前檢具 116 年度經盤查、登錄及查驗之溫室氣體年排放量資料及申請變更自主減量計畫之證明文件。
4.經本部核定自主減量計畫之事業,未依前二目規定檢具文件者,本部得廢止已核定之自主減量計畫。
正 本: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經濟部、經濟部能源署、經濟部產業發展署、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副 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部法制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