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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事業產製玻璃纖維製程之廢玻璃(玻璃纖維)與廢玻璃(碎片或屑)屬同一性質之下腳料,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編號三廢玻璃管理規範

發文機關 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發文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要旨

為事業產製玻璃纖維製程之廢玻璃(玻璃纖維)與廢玻璃(碎片或屑)屬 同一性質之下腳料,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 表編號三廢玻璃管理規範,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事業產製玻璃纖維製程之廢玻璃(玻璃纖維)與廢玻璃(碎片或屑)屬同一性質之下腳料,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編號三廢玻璃管理規範,請查照。

說 明:一、依 113 年 5 月 1 日修正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編號三、廢玻璃」再利用管理方式,其事業廢棄物來源為事業產生之廢玻璃(用品、容器、碎片或屑、CRT 面板玻璃或未注入液晶之面板玻璃)。但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二、前開管理辦法修正對照表說明欄,已敘明:現行規定來源中事業產生廢玻璃之玻璃纖維,係指事業產製玻璃纖維絲、束、棉、布等製程之下腳料,已與來源中碎片或屑相同,且現行再利用用途包含作為玻璃纖維板原料,爰刪除第四條附表「再利用管理方式」之「玻璃纖維」及玻璃纖維板原料「限玻璃纖維」等文字。查前述調整的主要目的在於避免纖維強化塑膠(FRP )或含環氧樹脂等複合材質之廢玻璃纖維混入,以確保料源的單一性。

三、考量事業產製玻璃纖維製程之廢玻璃(玻璃纖維)與廢玻璃(碎片或屑)屬同一性質之下腳料,適用前開相同之管理規範。請貴局參依前述規定並審酌個案實際情形,據以認定為「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編號三廢玻璃之適用,並輔導所轄相關業者確實遵循規定。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環境部環境管理署、中華民國廢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循環處理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綜合規劃組、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為事業產製玻璃纖維製程之廢玻璃(玻璃纖維)與廢玻璃(碎片或屑)屬同一性質之下腳料,適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附表編號三廢玻璃管理規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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