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非屬應回收廢棄物之家用電器簡易拆卸得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2條第6款定義之「分類」行為規範

會議日期 114 年 06 月 17 日

要旨

為非屬應回收廢棄物之家用電器簡易拆卸得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 辦法」第 2 條第 6 款定義之「分類」行為規範,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為非屬應回收廢棄物之家用電器簡易拆卸得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款定義之「分類」行為規範,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4 年 4 月 17 日桃環海資字第 1140032114 號函。

二、查應回收廢棄物之廢電子電器項目,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回收業係指從事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清運、分類、壓縮、打包或貯存業務,且無拆解之行為者。另依「廢電子電器暨廢資訊物品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廢電子電器於回收、貯存、清除過程不得拆解。

三、又查「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款定義「分類」係指一般廢棄物於排出、貯存、回收、清除及處理過程中,為利於後續之運輸、處理,將不同類別性質者加以分開之行為。

四、上揭「為利於後續之運輸、處理,將不同類別性質者加以分開之行為」樣態多元,案詢家戶排出之家用電器,倘為複合材質之非屬公告應回收的一般廢棄物,為提高分類(將不同類別性質加以分開)成效,有以徒手或使用手工具、電動手工具卸除廢物品鎖固件,將不同類別性質的原設計元件、零件或組件、部件簡單拆卸分開,以利後續運輸、處理者,得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款定義之「分類」行為。

五、上揭得屬「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2 條第 6 款定義之「分類」行為,不得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定義之「中間處理」行為。簡單拆卸分開後之一般廢棄物應分類貯存及清除;涉危害或有害物質之元件、零件或組件、部件(如:電線、鋰電池),其拆卸、分類貯存及清除處理,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正 本: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副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環境部法制處、環境部環境管理署、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綜合規劃組、環境部資源循環署基金管理會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為非屬應回收廢棄物之家用電器簡…」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