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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98年5月11日環署基字0980040621號函復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奇異筆及王樣水彩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疑義函釋案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114 年 11 月 20 日

要旨

有關 98 年 5 月 11 日環署基字 0980040621 號函復雄獅鉛筆廠股份有 限公司所生產之奇異筆及王樣水彩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疑義函釋 案件(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內文

主 旨:有關 98 年 5 月 11 日環署基字 0980040621 號函復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之奇異筆及王樣水彩容器商品是否應標示回收標誌疑義函釋案件(如附件),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 明:因應塑膠襯墊、泡殼公告為應回收廢棄物,其責任業者登記、申報及繳費相關作業自本(114 )年 7 月 1 日生效,本署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9 條第 1 項規定修正「應標示回收相關標誌之物品或容器責任業者範圍、標誌圖樣大小、位置及其他應遵行事項」。因旨揭函釋內容已有未合之處,爰停止適用。

正 本: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副 本:環境部資源循環署綜合規劃組、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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