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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96條所稱「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指公私場所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

會議日期 115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6 條所稱「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 污染源」,指公私場所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詳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96 條所稱「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指公私場所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114 年 12 月 31 日嘉環稽字第 1140047085 號函。

二、依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二項及第六十八條所稱之情節重大,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未經合法登記或許可之污染源,違反本法之規定。」,管制對象為未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之公私場所,因自始未經合法登記(如違章工廠),若有違反本法規定,主管機關無法掌握其污染及排放狀況,造成空氣污染及影響民眾健康之虞,係屬情節重大情形。

三、有關貴局所詢之公私場所,如已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合法登記或許可(如禽畜糞堆肥場營運許可證),惟未事前取得固定污染源燃料使用許可證,逕行使用廢木材作為燃料,尚不適用本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正 本:嘉義縣環境保護局、直轄市環保機關、縣(市)環保機關副 本:本部法制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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