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送達稅單之對象
要旨
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送達稅單之對象
函釋全文
(本文參閱第24條第二5則)(財政部83/12/02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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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期間應以清算人為送達稅單之對象
(本文參閱第24條第二5則)(財政部83/12/02台財稅第831624248號函)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