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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支票繳稅其因退票而逾期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8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以支票繳稅其因退票而逾期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函釋全文

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因退票而逾期補繳稅款部分,仍應依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8/08/22台財稅第358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以支票繳稅其因退票而逾期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由財政部於民國 68 年 08 月 22 日發布,要旨:以支票繳稅其因退票而逾期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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