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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支票繳稅其因退票而逾期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要旨
以支票繳稅其因退票而逾期補繳仍應加徵滯納金及利息
函釋全文
支票因存款不足退票,因退票而逾期補繳稅款部分,仍應依加徵滯納金及加計利息之規定辦理。(財政部68/08/22台財稅第3582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