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欠稅案件移送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滯納金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要旨
欠稅案件移送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滯納金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函釋全文
主旨: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其因逾繳納期間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說明:二、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應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故應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財政部80/11/14台財稅第8004035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