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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欠稅案件移送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滯納金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0 年 11 月 14 日

要旨

欠稅案件移送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滯納金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

函釋全文

主旨: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於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其因逾繳納期間所應加徵之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說明:二、移送強制執行之欠稅案件,在執行中稅額有變更時,僅為執行事項之更正,其性質與原處分之撤銷尚屬有別,應不發生重新發單之問題,故應不影響原處分未變更部分之效力,其滯納金應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財政部80/11/14台財稅第8004035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欠稅案件移送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滯納金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由財政部於民國 80 年 11 月 14 日發布,要旨:欠稅案件移送執行中更正應納稅額者滯納金按更正後之稅額加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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