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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課期間內發單係指於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3 月 28 日

要旨

核課期間內發單係指於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核課稅捐,乃屬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公示送達)應以到達相對人始生效力。在核課期間將屆滿始發現應徵之稅捐者,應儘速於核課期間內發單,以免逾越核課期間無法據以補稅送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所謂應於核課期間內發單,自係指應於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者而言。(財政部75/03/28台財稅第75333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核課期間內發單係指於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3 月 28 日發布,要旨:核課期間內發單係指於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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