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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核課期間內發單係指於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
要旨
核課期間內發單係指於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法規定核課稅捐,乃屬行政行為,該行政行為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如公示送達)應以到達相對人始生效力。在核課期間將屆滿始發現應徵之稅捐者,應儘速於核課期間內發單,以免逾越核課期間無法據以補稅送罰(編者註:現改由稽徵機關自行裁罰)。所謂應於核課期間內發單,自係指應於核課期間內將稅單合法送達者而言。(財政部75/03/28台財稅第75333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