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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須於核課期間內依法送達
要旨
變更納稅義務人名義須於核課期間內依法送達
函釋全文
主旨: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由贈與人變更為受贈人時,請重新填發稅單,惟須於核課期間內依法送達。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規定,將贈與稅納稅義務人由贈與人改為受贈人時,由於贈與事實、贈與標的與贈與當事人並未變更,故原核課期間自不宜重新起算。又稽徵機關重新填發稅單,為免逾越核課期間,請於原核課期間內,依法予以送達。(財政部75/06/19台財稅第754965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年版;則次:7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