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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已逾核課期間者不得因納稅義務人申請即核發稅單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3 年 11 月 30 日

要旨

已逾核課期間者不得因納稅義務人申請即核發稅單

函釋全文

稅捐及罰鍰已逾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2項規定,應不得再補稅處罰,尚不得因納稅義務人之申請而核發已逾核課期間之稅額繳款書。(財政部83/11/30台財稅第83162278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已逾核課期間者不得因納稅義務人申請即核發稅單由財政部於民國 83 年 11 月 30 日發布,要旨:已逾核課期間者不得因納稅義務人申請即核發稅單,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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