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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未依限繳納應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其核課及處罰期間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2 月 05 日

要旨

未依限繳納應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其核課及處罰期間釋疑

函釋全文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納稅義務人各類所得時,未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取稅款,或雖已扣取稅款,但未依同法第92條規定期限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其核課期間為7年;至已依規定辦理扣繳,經繳納扣繳稅款並申報扣繳憑單,而僅部分所得於給付時未予報繳者,除查得有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外,其核課期間為5年。扣繳義務人在上開期間內經稽徵機關查獲前述情形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責令賠繳及處罰。(財政部87/02/05台財稅第871926093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0 章節:第五章獎 懲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未依限繳納應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其核課及處罰期間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2 月 05 日發布,要旨:未依限繳納應扣繳稅款及申報扣繳憑單其核課及處罰期間釋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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