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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各稅罰鍰案件處罰期間之起算
要旨
各稅罰鍰案件處罰期間之起算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規定裁罰期間之起算,規定如左:(二)關於稅捐核課期間及其起算之規定,於罰鍰案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時,應準用同法第21條規定,視其有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分別認定為5年或7年。(三)行為罰:1.依法受處分人應於一期限內為一定之行為而不行為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2.依法受處分人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或不應為一定行為而為之者,自應行為或不應行為之日起算;如其行為或不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或不行為終了之日起算。(財政部74/03/20台財稅第132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