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處罰期間之起算日
要旨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處罰期間之起算日
函釋全文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其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2條第4款規定,自該稅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財政部103/10/31台財稅字第1030463478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使用牌照稅法/一一一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七年版、使用牌照稅法/一O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