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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清算期間非屬計算徵收期間得扣除之期間
要旨
公司清算期間非屬計算徵收期間得扣除之期間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機關於欠稅公司清算期間申報債權,與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已移送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強制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等情,並不相同,是並無該項但書規定之適用。又按有關公司清算之效力,於公司法並無應停止強制執行程序之規定,是於公司清算期間,稅捐稽徵機關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辦理移送強制執行事宜,從而該項申報債權之期間,亦非屬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3項規定得扣除之期間。(財政部91/02/20台財稅字第091045114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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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10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