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法中有關「之日起」之始日應否算入疑義
要旨
稅法中有關「之日起」之始日應否算入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稅法中有關「之日起」之規定,該「之日起」始日應否算入疑義。說明:二、依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次依行政程序法第3條第1項及第48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是稅法中有關「之日起」規定,其期間之起算,稅捐稽徵法及各稅法尚無明文規定,自應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辦理。又參照法務部90年10月9日(90)法律字第032121號函說明二後段略以,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2款、第3款有關公司內部人應於向主管機關申報後始得轉讓股票,分別明定:「…之日起3日後…」、「…之日起3日內…」核屬上開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但書所定「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之情形,自無同條項前段規定之適用。準此,本案所涉所得稅法有關「之日起」之規定,依上開規定,應自即日起算(即始日計算在內)。(財政部賦稅署96/12/11台稅六發字第0960455534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