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關於「已開始執行」之規定
要旨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關於「已開始執行」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得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關於「已開始執行」之規定疑義。說明: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對於同條第1項所稱已開始執行之情形已有明定,又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準此,既稅捐稽徵法未就該法第23條第4項所稱「已開始執行」予以明定,自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99/07/09台稅六發字第099040962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