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關於「已開始執行」之規定

發文機關 財政部賦稅署發文日期 99 年 07 月 09 日

要旨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關於「已開始執行」之規定

函釋全文

主旨: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得否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關於「已開始執行」之規定疑義。說明: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對於同條第1項所稱已開始執行之情形已有明定,又稅捐稽徵法第1條規定:「稅捐之稽徵,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準此,既稅捐稽徵法未就該法第23條第4項所稱「已開始執行」予以明定,自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99/07/09台稅六發字第099040962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得適用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3項關於「已開始執行」之規定由財政部賦稅署於民國 99 年 07 月 09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