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是否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要旨
稅捐行政執行事件是否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函釋全文
主旨:稅捐行政執行事件,是否有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4項規定之適用疑義。說明:二、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4項對於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行政執行事件,其「已開始執行」之情形已有明定,惟對於該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依同法條第2項規定應優先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5項(編者註:現行條文已修正)規定,故96年3月5日前移送執行尚未終結之欠稅案件,至101年3月5日尚未執行終結者,不再執行,尚不論其是否「已開始執行」,故是類欠稅案件尚無行政執行法第7條第4項關於「已開始執行」規定之適用。(財政部賦稅署99/09/01台稅六發字第0990410749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1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