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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其徵收期間起算日

會議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要旨

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其徵收期間起算日

函釋全文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財政部111/01/27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則次:2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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