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15不宜對欠稅人之股票通知發行公司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12 日

要旨

一15不宜對欠稅人之股票通知發行公司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

函釋全文

按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編者註:現行法同條項第1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是項禁止必須稅捐稽徵機關之「通知」能夠發生影響實體法上權利義務關係之效力,始有適用上之實益。查股票之移轉,在記名股票須合法背書,並經交付,在無記名股票只須交付,即生移轉之效力;至於是否記載於股東名簿,只是得否對抗公司之效力問題(參照公司法第165條第1項),不影響轉讓之成立。至以股票為質權之標的時,依民法第908條規定,無記名股票因交付其股票於質權人,記名股票因背書並交付其股票於質權人,即生設定質權之效力;均不以記載於股東名簿為設定質權之生效要件。故稅捐稽徵機關對欠稅之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通知該公司禁止其股票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並不能發生法律上阻止財產權移轉及設定他項權利之效力。因此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稅捐稽徵機關不宜就納稅義務人持有之股票,通知發行公司禁止其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財政部75/08/12台財稅第7545302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5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15不宜對欠稅人之股票通知發行公司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由財政部於民國 75 年 08 月 1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