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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33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所為之車輛拍賣後應即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101 年 11 月 22 日

要旨

一33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所為之車輛拍賣後應即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法同條項第1款)前段規定,旨在防止納稅義務人藉移轉財產以逃避稅捐,係禁止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如非納稅義務人之自由處分行為,應不在禁止之列。依道交條例(編者註: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所為之車輛拍賣,係依國家公權力所為之拍賣,應不在禁止之列,經拍賣後,稅捐稽徵機關應即請監理機關塗銷原囑託之禁止處分登記。(財政部101/11/22台財稅字第101006787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33 款類次:1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一33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3規定所為之車輛拍賣後應即塗銷禁止處分登記由財政部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