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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2獨資合夥商號欠稅不得與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欠稅合併計算作為出境限制
要旨
二12獨資合夥商號欠稅不得與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欠稅合併計算作為出境限制
函釋全文
主旨:屬於獨資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之欠稅,對於其負責人之出境限制,應按規定之營利事業欠稅標準辦理。說明:各稽徵機關對於先前所報請限制出境之獨資或合夥營利事業欠稅案,希逐案檢視並依下列原則清理:一、獨資或合夥商號之欠稅,不得與獨資資本主或合夥人個人之欠稅合併計算。(財政部85/04/25台財稅第85190236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2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