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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3個人未辦登記營業欠稅依營利事業之標準限制出境
要旨
二13個人未辦登記營業欠稅依營利事業之標準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個人因未辦營業登記(編者註:現為稅籍登記)擅自營業所發生之欠稅,應按本部85台財稅第851902368號函釋規定,依規定之營利事業欠稅標準辦理。(財政部85/09/25台財稅第8519185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3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