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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8外籍人士經裁定驅逐出境且無法繳清罰鍰者可解除出境限制
要旨
二18外籍人士經裁定驅逐出境且無法繳清罰鍰者可解除出境限制
函釋全文
主旨:愛爾蘭籍假釋出獄人○○○因法院裁定應予驅逐出境,可否撤銷出境限制乙案。說明:二、滯欠海關緝私條例罰鍰,依規定原應繳清全部罰鍰金額或提供相當擔保始得解除其出境限制。惟如經法院裁定應予驅逐出境且確實無法繳清全部罰鍰或提供相當擔保者,本部同意解除其出境限制並驅逐出境。(財政部87/03/03台財關第870101041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關稅法/一一一年版、關稅法/一O七年版、關稅法/一O三年版、關稅法/九十九年版、關稅法/九十二年版、關稅法/九十五年版;則次:18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