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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0已就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得免再限制出境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87 年 08 月 27 日

要旨

二20已就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得免再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且該禁止處分財產,其價值相當於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得免再對其為限制出境處分,惟該禁止處分之財產,其價值如不足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則仍得依有關規定限制其出境。(財政部87/08/27台財稅第8719585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20已就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得免再限制出境由財政部於民國 87 年 08 月 27 日發布,要旨:二20已就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得免再限制出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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