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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0已就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得免再限制出境
要旨
二20已就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者得免再限制出境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稽徵機關就其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之財產禁止處分,且該禁止處分財產,其價值相當於納稅義務人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得免再對其為限制出境處分,惟該禁止處分之財產,其價值如不足欠繳之應納稅捐者,則仍得依有關規定限制其出境。(財政部87/08/27台財稅第87195855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0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