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2公司滯欠稅款其法定清算人經限制出境後主張其遭冒名登記為股東申請暫先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可否受理釋疑
要旨
二22公司滯欠稅款其法定清算人經限制出境後主張其遭冒名登記為股東申請暫先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可否受理釋疑
函釋全文
主旨:甲有限公司滯欠稅款,其法定清算人A君經限制出境後,主張其遭冒名登記為公司股東,申請暫先提供擔保品以解除出境限制,俟其取得股東資格不存在確認判決後返還其擔保品,稅捐稽徵機關可否受理乙案。說明:二、旨揭案例,倘經衡酌無逾徵收期間、執行期間之虞,且依具體個案情形訂定附條件之擔保具結書,有助於租稅債權之確保者,可予受理。三、旨揭情形於擔保具結書上應載明提供擔保者之身分、解除擔保責任及返還擔保品之條件及期限,以及期限屆至而條件未成就時,擔保品不予返還並轉為營利事業欠稅之擔保。又該擔保品轉為營利事業欠稅之擔保前,稅捐稽徵機關不得就該擔保品移送行政執行,且同一滯欠稅款案倘有其他被限制出境者,尚不得解除出境限制。(財政部100/10/06台財稅字第1000033698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22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