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一9納稅義務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營利及利息所得者其所得稅可暫緩徵收
要旨
一9納稅義務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其營利及利息所得者其所得稅可暫緩徵收
函釋全文
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核定課徵之所得內容異議,提出檢舉營利事業虛報該納稅義務人之營利及利息所得,有關原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部分應否暫緩徵收,請比照本部69年5月27日台財稅第34214號函及本部90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0900450074號令規定辦理;至限制出境部分仍得依相關規定辦理。(財政部90/09/27台財稅字第090003672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所得稅法/一一四年版、所得稅法/一一O年版、所得稅法/一O二年版、所得稅法/一O六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八年版、所得稅法/九十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1 章節:第五章獎 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