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4原依行為時規定限制變更前之負責人或清算人出境者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要旨
二34原依行為時規定限制變更前之負責人或清算人出境者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
函釋全文
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或清算人變更時,稅捐稽徵機關應以變更後之負責人或清算人為限制出境對象。原依行為時規定繼續限制變更前之負責人或營業登記負責人或變更前之清算人出境者,應即解除其出境限制。(財政部99/06/23台財稅字第099040425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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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34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