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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所稱欠繳應納稅捐之意義
要旨
三1所稱欠繳應納稅捐之意義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故該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法同條項第1款)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財政部65/12/31台財稅第3847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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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