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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1所稱欠繳應納稅捐之意義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65 年 12 月 31 日

要旨

三1所稱欠繳應納稅捐之意義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旨在稅捐之保全,故該條第1項(編者註:現行法同條項第1款)所稱「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一語,係指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捐,未於規定期限內繳納者之謂。(財政部65/12/31台財稅第38474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三1所稱欠繳應納稅捐之意義由財政部於民國 65 年 12 月 31 日發布,要旨:三1所稱欠繳應納稅捐之意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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