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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三5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如涉及違章其保全措施準用關稅法等規定辦理
要旨
三5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如涉及違章其保全措施準用關稅法等規定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如有違章罰鍰案件,應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保全措施。說明:二、貴總局就審計部抽查中華民國79年度歲入決算暨徵課業務時,發現臺北關稅局處理林君夾帶鑽石闖關逃漏營業稅認有待檢討改進之處,研提處理意見乙案,案經本部函准法務部82年10月16日法82律決21713號函復略以:「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稅捐之違章罰鍰案件,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亦應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故本件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稅捐之違章罰鍰案件之保全措施,似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及第35條之1規定,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有關保全之規定。」本案請依主旨辦理。(財政部82/12/08台財稅第82150317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3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