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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繳稅困難申請緩繳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級距之限制

會議日期 110 年 06 月 03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繳稅困難申請緩繳期數不受應納稅額金額級距之限制

函釋全文

一、納稅義務人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內,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且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得依稅捐稽徵法第26條規定,於規定納稅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主管稅捐稽徵機關受理後,得酌情核准延期繳納之期限1至12個月或分期繳納之期數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不受「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第3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二、納稅義務人對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辦理。(財政部109/03/19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財政部110/06/03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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