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保證人得因執行後稅額縮減而申請返還
要旨
納稅保證人得因執行後稅額縮減而申請返還
函釋全文
○○製材廠申請退稅處理疑義,按民法第741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本案保證人如係執行程序中之保證人,其擔保之債務自應僅以執行名義所指之範圍為限。該項執行名義如於執行後有所變更,而其數目較原處分內容縮小者,依上開法條及民法第179條後段之規定,自得以保證人之名義逕行請求返還。(財政部60/01/06台財稅第30044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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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