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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錯誤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可併計利息退還之適用範圍
要旨
因錯誤申請退還溢繳稅款可併計利息退還之適用範圍
函釋全文
有關納稅義務人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申請退還溢繳稅款疑義,結論如次:一、有關因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適用範圍如下:(一)不論係稽徵機關或納稅義務人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均有適用。(二)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1.重複課徵案件。2.所得稅案件(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先行核定及大批歸戶交查後核定退稅案件除外):個案審酌。3.土地增值稅案件:(1)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於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各項費用,於移轉時已繳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稽徵機關未予減除,於嗣後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2)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3項規定,應抵繳之增繳地價稅,移轉時已繳納,稽徵機關未予抵繳,於嗣後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二、非屬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之情形,退還溢繳稅款,不適用加計利息退還之案件:(一)營業稅案件:依營業稅法第39條規定退稅之案件。(二)土地增值稅案件:1.撤銷土地移轉,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土地增值稅者。2.出典人回贖典權土地,依土地稅法第29條規定退還預繳之土地增值稅者。3.重購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者。4.重購自營工廠用地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編者註:已於99年5月12日公布廢止)第15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退還土地增值稅者。5.出售原營業使用之土地,於新市鎮重購營業所需土地,符合新市鎮開發條例第24條退還土地增值稅者。6.土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期間內,因重新規定地價增繳之地價稅,於移轉時未繳納,嗣繳清欠稅後始申請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者。7.土地所有權移轉,依土地稅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可於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之各項費用,於移轉時未繳納或未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核稅後始繳清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溢繳土地增值稅者。8.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1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稅繳清後始提出免徵之申請者。9.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符合土地稅法第28條之2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件,於核稅繳清後始提出不課徵之申請者。10.出售自用住宅用地,依土地稅法第34條之1規定,補行申請依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者。12.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3規定,補行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13.依法得記存土地增值稅之土地,於核稅繳清後始提出記存之申請,並退還土地增值稅者。14.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7條第1項,或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4條第1項規定之土地,於核稅繳清後始提出按最低級距稅率徵收土地增值稅並申請退還者。15.自辦市地重劃區抵費地公開出售,符合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50條(編者註:現行辦法第52條)規定之土地,於核稅繳清後始提出不計徵之申請,並退還土地增值稅者。(三)房屋稅案件:合法登記之工廠,因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追溯自取得工廠登記證時,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按營業用稅率減半課徵房屋稅,而退還溢繳稅款者。(四)契稅案件:申報繳納契稅後,因故解除契約,撤銷契稅申報,而退還已繳納之契稅者。(五)娛樂稅案件;1.臨時舉辦娛樂活動,先行報繳娛樂稅,於事後依娛樂稅法第4條,或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30條(編者註:現為文化藝術獎助及促進條例第31條)規定申請減免,經核准退稅者。2.娛樂業已向有關機關辦理歇業登記,惟未依娛樂稅法第7條規定向稽徵機關辦理歇業登記手續,經核准退還溢繳稅款者。(六)使用牌照稅:1.車輛依使用牌照稅法第13條規定申辦停止使用,而退還溢繳之使用牌照稅者。2.符合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於繳稅後始提出免徵申請,經核准退稅者。3.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在使用牌照有效期間內,變更使用性質為應納較低稅額,依規定退還差額稅款者。(財政部90/02/02台財稅字第0900450602號函、財政部90/02/15台財稅字第0900450607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4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