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居國外之繼承人檢附證明經鑑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申請退稅釋疑
要旨
旅居國外之繼承人檢附證明經鑑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申請退稅釋疑
函釋全文
旅居國外之繼承人如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手冊(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而檢附國外醫師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殘障(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之事由,經鑑定後取得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手冊並補附影本時,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繼承日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8條第1項本文)規定申請退稅。(財政部92/06/16台財稅字第092045435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