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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旅居國外之繼承人檢附證明經鑑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申請退稅釋疑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2 年 06 月 16 日

要旨

旅居國外之繼承人檢附證明經鑑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申請退稅釋疑

函釋全文

旅居國外之繼承人如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手冊(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證明)影本而檢附國外醫師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或鑑定證明書,尚不得申報殘障(編者註:現為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惟如其嗣後基於與前檢附之診斷或鑑定證明書所載相同之事由,經鑑定後取得重度以上等級之身心障礙手冊並補附影本時,除有其他事證得認定身心障礙之事實係於繼承日後始發生者外,准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8條第1項本文)規定申請退稅。(財政部92/06/16台財稅字第0920454359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一二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八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一O四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九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九十四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旅居國外之繼承人檢附證明經鑑定取得身心障礙證明申請退稅釋疑由財政部於民國 92 年 06 月 1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