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非屬本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要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非屬本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函釋全文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前,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至於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後,上項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該法第131條(編者註:現行條文已有修正)之規定。三、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退稅尚未確定之案件,仍准適用申請時之相關令釋規定辦理。(財政部95/12/06台財稅字第095045699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