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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非屬本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5 年 12 月 06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非屬本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

函釋全文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前,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編者註:現行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至於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後,上項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該法第131條(編者註:現行條文已有修正)之規定。三、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退稅尚未確定之案件,仍准適用申請時之相關令釋規定辦理。(財政部95/12/06台財稅字第0950456992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6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後非屬本法第28條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由財政部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6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