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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處理

會議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司法院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而就已確定爭點再申請退稅案件之處理,轉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說明:二、各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而對經復查、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稅捐,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案件,如為業經復查、訴願決定確定者,應究明當事人真意,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訴願法第97條規定辦理,以利後續行政救濟程序之審理。(財政部97/10/13台財稅字第097041019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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