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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處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要旨

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處理

函釋全文

主旨:司法院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而就已確定爭點再申請退稅案件之處理,轉請確實依說明辦理。說明:二、各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而對經復查、訴願決定或行政訴訟判決確定之稅捐,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案件,如為業經復查、訴願決定確定者,應究明當事人真意,依行政程序法第128條及訴願法第97條規定辦理,以利後續行政救濟程序之審理。(財政部97/10/13台財稅字第0970410191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則次:8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處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發布,要旨:納稅義務人未表明請求權基礎就已確定爭點申請退稅之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