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更正買賣雙方共同申請退稅可加計利息退還
要旨
據以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公告土地現值經地政機關更正買賣雙方共同申請退稅可加計利息退還
函釋全文
土地所有權移轉經稅捐稽徵機關按公告土地現值徵收土地增值稅,於辦竣移轉登記後,因地政機關更正該公告土地現值,買賣雙方共同申請更正原申報之土地移轉現值致溢繳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第2項及第3項(編者註:現行第28條第1項但書及第4項)規定查明後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財政部102/06/05台財稅字第1020002129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土地稅法/一一二年版、土地稅法/一O五年版、土地稅法/一O八年版、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