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舉獎金可抵繳本身罰鍰及欠稅
要旨
檢舉獎金可抵繳本身罰鍰及欠稅
函釋全文
舉發人應得之獎金可否抵繳其本身違章罰鍰及欠稅乙節,可參照民法第334條之規定債務抵銷精神,依退稅抵繳欠稅之成例辦理。(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7/10/30財稅四字第84132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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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