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司退稅抵繳重整前欠稅以債權經登記與承受為要件
要旨
公司退稅抵繳重整前欠稅以債權經登記與承受為要件
函釋全文
根據公司法第311條第1款(編者註:現行法為第1項第1款)「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之規定,本案欠稅,端視是否已經依法登記為該公司重整債權,並經公司依法承受為先決要件;如未經申報登記並經重整後之公司承受,則債權之請求權既已消滅,自不得以重整後新公司之退稅抵繳重整前之欠稅。(財政部59/04/24台財稅第2306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