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同一權利主體有應退工程受益費與欠繳稅捐者可適用民法抵銷規定
要旨
同一權利主體有應退工程受益費與欠繳稅捐者可適用民法抵銷規定
函釋全文
納稅義務人欠繳稅捐,而又有應退還之工程受益費時,參照法務部72年1月20日法72律0723號函意旨,可以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抵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財政部79/06/19台財稅第790125274號函)附件:法務部72年1月20日法律字第0723號函行政法適用上所發生之問題,可否依民法規定謀求解決?學者間意見紛歧,可分為否定說、肯定說及折衷說,以上三說,以肯定說為通說(見林紀東著行政法第30頁)。故繳費人欠繳工程受益費已依法確定,而又有應退還稅捐時,似可類推適用民法有關抵銷之規定,惟以權利義務主體相同者始有適用之餘地。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