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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稅款嗣後退稅時應交由法院重行分配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93 年 12 月 14 日

要旨

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稅款嗣後退稅時應交由法院重行分配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財政部93/12/14台財稅第093045629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稅款嗣後退稅時應交由法院重行分配由財政部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4 日發布,要旨: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稅款嗣後退稅時應交由法院重行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