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稅款嗣後退稅時應交由法院重行分配
要旨
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稅款嗣後退稅時應交由法院重行分配
函釋全文
法院拍賣土地之價款,已扣繳土地增值稅,嗣後如有就該拍賣土地申請適用減免、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及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致有應退還之稅款時,該退稅款係屬拍賣所得價金之一部,應交由執行法院重行分配給債權人。(財政部93/12/14台財稅第09304562940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則次:9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