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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向金融機構調查資金往來紀錄應一律報經財政部核准
要旨
向金融機構調查資金往來紀錄應一律報經財政部核准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編者註:現行法修正為: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依稅捐稽徵法第30條規定,向各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與各該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紀錄,以作為課稅資料時,應一律報經本部核准後,始得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財政部70/12/03台財稅第40060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