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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為執行需要調查欠稅人存款餘額可逕洽金融機構辦理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1 年 06 月 22 日

要旨

稽徵機關為執行需要調查欠稅人存款餘額可逕洽金融機構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稅捐稽徵機關為瞭解欠稅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以便移請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就其欠稅強制執行,可逕洽有關金融機構辦理,不受本部70台財稅第40060號函之拘束。說明:二、本部70年12月3日台財稅第40060號函,係規定向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與各該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紀錄,以作為課稅資料時,應報經本部核准後再行辦理,與調查欠稅人財產,俾便強制執行之情形有別。(財政部71/06/22台財稅第346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稽徵機關為執行需要調查欠稅人存款餘額可逕洽金融機構辦理由財政部於民國 71 年 06 月 22 日發布,要旨:稽徵機關為執行需要調查欠稅人存款餘額可逕洽金融機構辦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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