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稽徵機關為執行需要調查欠稅人存款餘額可逕洽金融機構辦理
要旨
稽徵機關為執行需要調查欠稅人存款餘額可逕洽金融機構辦理
函釋全文
主旨:稅捐稽徵機關為瞭解欠稅人在金融機構之存款餘額,以便移請法院(編者註:已改由行政執行分署執行)就其欠稅強制執行,可逕洽有關金融機構辦理,不受本部70台財稅第40060號函之拘束。說明:二、本部70年12月3日台財稅第40060號函,係規定向金融機構調查納稅義務人與各該金融機構之資金往來紀錄,以作為課稅資料時,應報經本部核准後再行辦理,與調查欠稅人財產,俾便強制執行之情形有別。(財政部71/06/22台財稅第34655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5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