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違章證物之啟封得會同會查機關逕自清理
要旨
違章證物之啟封得會同會查機關逕自清理
函釋全文
該處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查獲違章證物之啟封事宜,既經數次通知當事人屢不到場,可函請會查機關派員,並由該處指派高級人員監視,逕自辦理啟封清理,作成筆錄存案備查,以免當事人藉故延宕,影響審理工作之進行。(臺灣省政府財政廳54/02/10財人字第96275號令)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0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