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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1設有管理人之祭祀公業派下員仍得委託律師函查其課稅資料

發文機關 財政部發文日期 77 年 03 月 18 日

要旨

二1設有管理人之祭祀公業派下員仍得委託律師函查其課稅資料

函釋全文

二、稅捐稽徵法第12條規定「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本案祭祀公業○○○設有管理人,依上開法條規定,雖由該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惟該派下員之一×××,既為該祭祀公業公同共有土地所有權人之一,依土地稅法規定,亦為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因之,其委託律師請求提供有關土地增值稅之課稅資料,符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以提供。(財政部77/03/18台財稅第770060796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二1設有管理人之祭祀公業派下員仍得委託律師函查其課稅資料由財政部於民國 77 年 03 月 18 日發布,要旨:二1設有管理人之祭祀公業派下員仍得委託律師函查其課稅資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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