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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2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財產資料
要旨
二2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得代理納稅義務人查詢其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納稅義務人申請房屋稅現值證明,可否提供乙案。說明:二、限制行為能力人以代理人身分所為之行為,因效力直接歸屬於本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財產狀況無關,皆無需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又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授權之代理人,可向稅捐稽徵人員查詢有關納稅義務人之財產資料。是以凡經合法授權代理者,均得依上開規定查詢有關資料。(財政部88/01/13台財稅第88189515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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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2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