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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二3金融業不得據定型化契約約定隨時查詢借款人保證人課稅資料而申調其財產資料
要旨
二3金融業不得據定型化契約約定隨時查詢借款人保證人課稅資料而申調其財產資料
函釋全文
主旨:金融機構持有與借款人約定得隨時查調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課稅資料條款之借款約定書,尚不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申請查調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課稅資料。說明:二、金融機構借款約定書中,載有與借款人約定得隨時查調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課稅資料特別條款之效力,案經函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編者註:現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復,略以:金融業者以定型化契約,訂立隨時得查調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課稅資料代理權之約定,不符合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之平等互惠原則。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第1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及第2項第1款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推定其顯失公平。準此,金融業者僅據定型化契約,訂立隨時得查調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之課稅資料代理權之約定,尚不得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相關債務人之財產等課稅資料。(財政部88/04/23台財稅第88022740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3 款類次:2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