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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1對司法機關得就具體訴訟案件提供課稅資料
要旨
五1對司法機關得就具體訴訟案件提供課稅資料
函釋全文
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5款「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應包括司法機關在內。嗣後對於司法機關,就具體訴訟案件依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關調查證據之規定,函請調閱交付者,仍可適用。(財政部65/12/16台財稅第38298號函)
編註
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百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二年版、稅捐稽徵法/九十六年版、稅捐稽徵法/八十九年版;則次:1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稽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