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五6地方法院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得函查債務人課稅資料
要旨
五6地方法院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得函查債務人課稅資料
函釋全文
地方法院為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需要,函請提供債務人之所得資料及債務人擔任負責人之營利事業之營業額資料,核屬公務需要,准予提供,毋須逐案報本部核准。(財政部103/01/17台財稅字第10200707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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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6 款類次:5 章節:第三章稽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