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七4行政機關為移送執行需要函查財產資料以外之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資料不宜逕予提供
要旨
七4行政機關為移送執行需要函查財產資料以外之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資料不宜逕予提供
函釋全文
主旨:行政機關為辦理移送行政執行需要,函請提供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資料中之財產資料,請依本部91年6月4日台財稅字第0910030898號函規定配合提供。說明:二、財產資料以外之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資料(如被繼承人債務等扣除資料及繼承系統表等),因該資料內容非全為移送執行所必須,尚不宜逕予提供。(財政部103/06/03台財稅字第103005380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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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版本彙編;出現版本:稅捐稽徵法/一一三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九年版、稅捐稽徵法/一O四年版;則次:4 款類次:7 章節:第三章稽徵

